住 所(经营场所)登 记 表
企业、个体工商户
名 称
住所(经营场所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”。
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作出如下承诺:
一、 知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;
二、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;
三、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申请人:
年 月 日
注:1、企业(公司)设立登记时,申请人为股东(出资人)。股东是法人的,由股东盖章,
股东是自然人的,由自然人签字;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,由自然人签字。
2、企业(公司)变更登记时,由企业(公司)盖章;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,由个体
工商户盖章或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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