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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 所(经营场所)登 记 表


发表时间:2009-8-11 11:31:30 来源:登记管理股 作者:龙欧飞  点击 339 次

住 所(经营场所)登 记 表

 

企业、个体工商户

  

 

住所(经营场所)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”。

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作出如下承诺:

一、    知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;

二、   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;

三、   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
 

 

申请人:

 

           

 

 

注:1、企业(公司)设立登记时,申请人为股东(出资人)。股东是法人的,由股东盖章,

       股东是自然人的,由自然人签字;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,由自然人签字。

2、企业(公司)变更登记时,由企业(公司)盖章;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,由个体

  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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